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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和上限

来源:白山市地震局 日期: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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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检查

主体

行政检查

事项和依据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

标准

检查

计划

1

白山市

地震局

事项: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政检查。

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七条规定: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的行政检查上限为1次/年

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市域内暂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暂无该项检查计划。

2

白山市

地震局

事项: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政检查。

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七条规定: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的行政检查上限为1次/年

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市域内暂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暂无该项检查计划。




责任编辑:白山市地震局
初审:蔡志刚    复审:孙学明    终审:张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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